柒、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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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檔案管理單位應就所保管檔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檔案清查作業
,以利辦理後續銷毀、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清查時,得請
業務承辦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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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檔案清查完畢,應依清查結果作成檔案清查報告書,並檢附「檔
案盤點清單」等附件,陳報長官核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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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檔案管理單位應就每年清查完成已屆保存年限檔案,依檔案管理
局規定之格式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各
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年限及具體理由,
並送權責長官核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據以制定檔案銷毀計畫及
檔案銷毀目錄函送檔案管理局審核後執行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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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檔案管理單位應就每年清查完成之檔案,整理屆臨移轉年限之永
久保存檔案,檔案移轉以案卷為單位,其移轉期限之計算,以案
卷內文件產生之日最晚者為準;凡屆滿二十五年者,應於次年移
轉檔案管理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