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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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
得以線上或書面方式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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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本局應以下列方式辦理申請閱覽檔案之審核:
(一)本局秘書室審核資格後移請主辦業務單位於收件十
四日內表示准駁意見,准駁意見應經該業務單位主
管核准。
(二)申請人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本局秘書室應
告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三)本局秘書室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准
駁之意旨。前述三十日之計算,如有補正者,自申
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四)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辦理檔案應用准駁應依檔案法第
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
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其同意或駁回申
請時應填具檔案應用審核表併同檔案應用申請書交
予本局秘書室。若其駁回申請者,應於審核表內敘
明理由。另經同意部份開放應用者,業務單位應採
「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
開或提供之。本局秘書室應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
情形註記於檔案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五)經業務單位同意閱覽檔案者,本局秘書室得以書面
或電子傳遞方式通知申請人;並依檔案法施行細則
20條規定,載明下列事項:
1.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2.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3.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4.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其經駁回申請者,本局秘書室應於檔案應用申請
審核通知書內敘明駁回理由及救濟途徑併同檔案
應用審核表函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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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申請人至檔案管理單位閱覽檔案時,應出示下列文件經
檔案管理人員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
(一)審核通知書
(二)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正、影本,營利事業或機關
團體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
記證明文件(如為影本應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
,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並簽章),及負
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有授權或委任代理人者,除前述證件外,尚應檢
附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委任書正本。如代理
人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為影本,須由申請人
及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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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申請檔案閱覽以提供影本為原則,認有閱覽檔案原件
之必要者,須敘明理由並經本局秘書室審核後送本局
一層主管核准後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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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檔案閱覽,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在本
局檔案應用閱覽區為之,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
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檔案管理人員保管,不得攜
出閱覽處所。檔案閱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檔案管理
人員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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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例假日及國定
假日不對外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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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應用本局檔案應以使用本局秘書室提供之設備為原則;
如有使用自備之手提電腦、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
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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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檔案管理人員得適時要求申請人不得攜帶筆、食物、
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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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
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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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本局秘書室於收取閱覽費用時應開立收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