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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4: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政秘字第102001105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政風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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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應用

三十四、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申請閱覽、抄錄
        或複製本處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得以書面方式敘明理
        由向秘書室提出申請。

三十五、本處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秘書室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
        質分由各業務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審核:
(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機
      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秘書室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通知書
      併同審核表簽陳本處權責長官核示後通知申請人。
(二)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不合規定程式
      或資料不全者,業務承辦單位應告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三)申請案件之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自受理之日
      起三十日內為之,如須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
(四)業務單位同意檔案部份開放應用者,應製作檔案影本於必要處進
      行遮掩或抽離並於審核表內註明。
(五)經業務單位同意閱覽檔案者,得以線上、郵寄或傳真方式通知申
      請人;其經駁回申請者,應於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內敘明救
      濟途徑併同檔案應用審核表函知申請人。

三十六、申請人至本處閱覽檔案時,應出示下列文件經業務單位人員完
        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
(一)審核通知書
(二)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正、影本,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公司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如為影本應加註具
      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並簽章),及負
      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有授權或委任代理人者,除前述證件外,尚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
      正、影本及委任書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為影
      本,須由申請人及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

三十七、申請檔案閱覽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認有閱覽檔案原件之必要
        者,須敘明理由並經業務單位審核後送本處一層主管核准後始
        得為之。

三十八、檔案閱覽,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在本處檔案閱
        覽區為之,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
        予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檔案閱覽完畢
        應予歸還,並由業務承辦單位點收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始
        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閱覽人。

三十九、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
        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
        另行公告周知。

四  十、申請人未按約定時間至本處閱覽檔案者,業務承辦單位應與申
        請人另約定時間後再行提供。

四十一、應用本處檔案應以使用本處提供之設備為原則;如有使用自備
        之手提電腦、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
        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四十二、檔案管理人員得適時要求申請人不得攜帶筆、食物、飲料、刀
        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四十三、本處收費標準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訂定之,申請閱覽
        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

四十四、本處秘書室於收取閱覽費用時應開立收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