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成績考查及結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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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採百分法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
十分為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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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之考查,分日常考查、臨時測驗及結
業測驗三種。日常考查包括實習、口頭問答及平時作業、
實驗等;臨時測驗每月每科至少舉行一次;結業測驗於補
習期滿時就全部補習課程測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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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補習班學生每一學科缺席時數達該科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
者,不得參加該科結業測驗,各科缺席時數合計達全期教
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結業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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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補習班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補習班得發給結業證書
,該證書僅得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