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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交捷路字第108010274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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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驗屋與交屋作業
三十四、投資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以權益分配協議書內容為原則,就
        現況進行描述製作驗屋計畫書與交屋清冊,並提報至執行機關進
        行審閱,以作為主管機關分回不動產(含參與土地開發而未領取
        協議價購款之原土地所有人部分)專有部分之驗屋作業依據。
        基於合建開發精神,對於主管機關所分回之不動產,與同開發案
        之類似產品、類似區位相較,應具有同質之設備、建材及其他附
        屬項目,不受權益分配協議書內容限制,投資人不得違反合建精
        神差別對待。
三十五、建物登記時,地政主管機關對建物丈量面積計算方式若與建築主
        管機關之規定不同致有面積差異時,不互相找補。除上述事由外  
        ,倘主管機關所分回不動產(不含停車空間)之權狀所登載產權
        面積,與權益分配協議書所載內容不同時,且「開發建物總產權
        樓地板面積差額平均數」與「主管機關分回不動產產權面積差額
        平均數」有差值時,須就該產權面積之差異值進行套算調整,投
        資人應依權益分配協議書所載之議定區位價值以現金支付主管機
        關找補金額,而不重新辦理權益評估與協商作業。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