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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行字第107006377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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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勤務變更
  第四十一條  勤務執行機構為因應特殊任務需要,變更原定勤務基準表列
  勤務班次時,其核定權責如下:
  一、四小時以內者,由分駐所、派出所所長核定,報分局勤務中心備查。
  二、五小時以上者,報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轉陳分局長核備。
  前項第二款變更得以電話為之,係為因應突發或臨時事故未能事先向分局
  報准時,所長得先行變更勤務,並於變更後,立即陳報。
  勤務變更時,應由所長將變更之情形,親自註記於勤務分配表之勤務變更
  欄內。
  勤務分配表應保持乾淨、清晰,除數字代號(番)號外,不宜另有文字說明
  ,格式由本局統一規定;其番號變更時,應於勤務分配表之正面以紅筆劃
  /註記,背面再註明服勤者姓名、變更(原定)勤務之時間、項目及變更原因
  ,並由服勤者、所長加蓋職名章。
  第一項變更之原定勤務,為勤區查察者,應於事後予以補足勤區查察之時
  數。
第四十二條  勤務執行機構,因員額變更,未能依照原定足額之勤務基準
  表實施,改行備用之基準表時,應以電話陳報分局。恢復行使原表時亦同
  。
第四十三條  勤務執行機構,因執行重大勤務,由本局或分局統籌調派,
  致不克依照原定勤務基準表執行時,得暫停實施。恢復行使時,應按原定
  輪值之銜接順序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