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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一字第102001138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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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財務收支
三十九、各機關經費案件應先送會計單位審核,並為預算之控留。
四十、各機關不得提前支用次月預算分配數。但在次月以後月份累計分配
      數範圍內支付者,業務單位得先行申請核簽。
四十一、各機關之保管、代收、暫收、預收等款,應隨時注意清結,未納
        入集中支付者,以存入專戶存款為原則。
四十二、各機關經辦單位已收之歲入款,應在規定期限內按收入性質分列
        適當科目繳庫,除帳務處理之必要者外,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
        等科目列帳。
四十三 、各機關年度預算應力求避免暫付,其確因事實需要者,應以預算
         所定經費為限,並應隨時注意清理。
四十四、各機關公款之支付,應確實依公款支付有關規定辦理。
四十五、凡經審計機關決定之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各機關首長應負責
        追回繳庫。
四十六、各機關決算所列歲入應收款、歲入待納庫款或經審計機關審定增列
        之歲入款,除有特殊原因者外,應即清理催收及繳庫。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