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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行字第107006377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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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勤務機構
第 四 條  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機
  構。
第 五 條  本局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勤務基本單位,由
  員警一人負責,劃分原則如下: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里劃設一警勤區;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里劃設一
      警勤區;里過大者,得將一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為原則。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
  、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未來發展趨勢及配合電子化資料能正確對
  應傳遞,依自治區域以不分割鄰之原則,由分局每年定期檢討調整,並
  報經本局核備。
  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第 六 條  本局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規
  劃、勤務執行及督導,其設置應位於衝要地點並置警務員、巡官、或巡
  佐為所長,指揮監督所屬員警勤務之執行,並得酌情配置副所長襄助之
  。
  本局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另訂之。
第 七 條  分駐所、派出所配置警勤區員警過多者,得分組服勤。
  偏遠警勤區,得設警察駐在所,由該管派出所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各直屬大隊、隊之勤務編組,除依建制運作者外,以綜合輪流方式輪
  服勤務者,得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
  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
  勤務。
第 九 條  警察分局於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
  情況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派出所,將勤務人員
  集中於警察分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
第 十 條  本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
  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行執行。必要時,得設
  警衛派出所或警察駐在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