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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管理使用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9287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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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屍體入館
第 4 條
屍體入館時,關係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之ㄧ向本所申請,並依
指定位置存放:
一、醫療機構出具之死亡證明書。
二、醫療機構或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
三、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
四、警察機關出具之屍體待驗文件或檢察官之屍體冰存通知。
五、醫院開具之死亡通知或由醫師具名之死亡診斷文件。
六、關係人填具並由代辦業者連帶保證之寄存屍體切結書。
持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文件入館者,應於入館後二日內補送前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文件之一。
以第一項第四款文件入館者,得由殯葬服務業辦理入館申請。
第 5 條
屍體入館委託代辦業者辦理者,如終止委託或變更代辦業者時,應向本所
申報。
第 6 條
屍體入館時,其隨身財物由關係人取出,並繫上識別手環及置入裝屍袋後
,始得冰存。識別手環於屍體入殮時,經關係人核對並確認屍體無誤後,
始得取下。
第 7 條
屍體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法定傳染病死亡者,應逕送火化場火化,不得
入館。
第 8 條
屍體腐壞或出現異味,關係人應告知本所並用二層裝屍袋妥善處理後,始
得存放於本所指定之冷凍櫃位。
屍體放置停柩室如有出現異味或棺木有裂漏情形,應立即出館。
第 9 條
屍體冷凍庫及停柩室內不得設置幕帳或其他裝飾物,並禁止使用火燭、焚
燒冥紙或遺物等行為。
停柩室後方供桌,使用後應將各項祭品收拾乾淨並回復原狀。
第 10 條
屍體由停柩室轉存冷凍庫時,關係人應於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向本所申請
移轉手續。
第 11 條
瞻視屍體應於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向本所登記,由管理人員陪同前往,每次瞻視以十分鐘為限。但例假日僅
十時及十五時各開放登記及瞻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