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屍體入館 |
第 4 條 |
屍體入館時,關係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之ㄧ向本所申請,並依 指定位置存放: 一、醫療機構出具之死亡證明書。 二、醫療機構或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 三、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 四、警察機關出具之屍體待驗文件或檢察官之屍體冰存通知。 五、醫院開具之死亡通知或由醫師具名之死亡診斷文件。 六、關係人填具並由代辦業者連帶保證之寄存屍體切結書。 持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文件入館者,應於入館後二日內補送前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文件之一。 以第一項第四款文件入館者,得由殯葬服務業辦理入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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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屍體入館委託代辦業者辦理者,如終止委託或變更代辦業者時,應向本所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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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屍體入館時,其隨身財物由關係人取出,並繫上識別手環及置入裝屍袋後 ,始得冰存。識別手環於屍體入殮時,經關係人核對並確認屍體無誤後, 始得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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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屍體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法定傳染病死亡者,應逕送火化場火化,不得 入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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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屍體腐壞或出現異味,關係人應告知本所並用二層裝屍袋妥善處理後,始 得存放於本所指定之冷凍櫃位。 屍體放置停柩室如有出現異味或棺木有裂漏情形,應立即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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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屍體冷凍庫及停柩室內不得設置幕帳或其他裝飾物,並禁止使用火燭、焚 燒冥紙或遺物等行為。 停柩室後方供桌,使用後應將各項祭品收拾乾淨並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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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屍體由停柩室轉存冷凍庫時,關係人應於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向本所申請 移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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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瞻視屍體應於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向本所登記,由管理人員陪同前往,每次瞻視以十分鐘為限。但例假日僅 十時及十五時各開放登記及瞻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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