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貢獻成本及開發建物各樓層區位價值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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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貢獻成本為開發用地於鑑價基準日所評估土地價值,並加計至
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間土地所有人可能負擔之機會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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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樓層區位價值係指各樓層區位產權(含公共設施之產權面積部分)
之預期銷售價格,由執行機關與投資人各自評估開發建物於興建完成
後各樓層區位產權之銷售價格後經協議定之。
各樓層區位價值加總後為開發建物之總權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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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機關及投資人應基於同一估價條件下各自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並
由執行機關及投資人共同推選一家不動產估價師,合計三家進行土地
貢獻成本及開發建物各樓層區位價值評估。
前項同一估價條件,應於投資人提送權益分配建議書前召開權益分配
啟始會議中訂定。
啟始會議中,執行機關及投資人應就下列事宜協商並確認:
(一)辦理程序。
(二)投資人應提送資料項目,包括工程圖說、建材及設備說明書、
工程預算書等。
(三)鑑價結果評斷基準。
(四)鑑價報告書內容。
(五)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