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執行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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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為落實各項施政計畫與預算之執行,以提升行政效能,本府各主管 機關,應切實辦理施政、公共建設及預算執行績效評估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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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為落實施政計畫執行,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本府各主管機關 得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及「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等規定,訂定相關規範據以辦理 個案計畫之評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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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為提升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各項計畫執行情 形詳加檢討改善: (一) 各機關應按月或定期就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作切實之內部 檢討,並提報於各機關之局(處)務會議,以追蹤各計畫預算 之執行進度;每季應對重大計畫(含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資本支 出計畫、上級機關及本機關首長要求列管之資本支出計畫)由 計畫承辦單位作專案評估,若發現問題應即擬具妥善措施,簽 會會計單位後,陳報機關首長積極督促改善。 (二)各機關會計單位應就前款重大計畫至少每季辦理計畫預算執行之 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之差異分析,並編製「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 效分析表」,併於會計報告送相關機關及主管機關;另對累積差 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會同計畫承辦單位分析其原因,並將 結果簽陳機關首長。 (三)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執行計畫及預算之效率,應適時派員查核 與督導,並就所屬各機關之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詳予審核, 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即督促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