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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415583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公告.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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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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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二 章 互助人及受益人
第 5 條
臺中市市議員及里長於任職期間,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福利互助為互助人
。
第 6 條
福利互助之受益人,除第七條規定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第 7 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順序如下: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配偶。
三、親等最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父母。
五、兄弟姐妹。
六、祖父母。
七、參加互助機關。
前項之受益人未成年者,其得請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