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互助人及受益人 |
第 5 條 |
本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於任職期間,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福利互 助為互助人。
|
第 6 條 |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
|
第 7 條 |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所稱子女,如未成年,其得請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代領。
|
第 8 條 |
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金,無前條受益人具領時,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參加互助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