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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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各科、室及所轄八分局(以下簡稱各單位) 辦畢案件,承辦單位
應於五日內歸檔。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
為限,歸檔時併同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歸檔清單一式二
份,檔案管理單位簽收後,各執一份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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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密案件歸檔時,承辦人員應另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附件一)裝封
,依規定填寫相關欄位,並於彌封處加蓋職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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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歸檔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檔案管理單位應將其退回承辦單位補
正,再依歸檔程序重新辦理點收:
(一) 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
(二) 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楚或無法讀取。
(三) 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及漏會。
(四) 未編列文(編)號或文(編)號有誤。
(五) 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
(六) 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
(七) 未依規定蓋騎縫章或職名章。
(八) 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字
樣。
(九) 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
(十) 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單位主管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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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辦畢案件已逾歸檔期限仍未歸檔者,業務權責單位應定期列印
逾期未歸檔(待歸檔)案件稽催單(附件二)辦理稽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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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檔案管理單位應每月彙集統計檔案歸檔案件數量,並製作成歸檔案件
數量統計表(附件三),於次月五日前簽報單位主管核閱,作為日後檔
案管理業務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