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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5: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行字第107006377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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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勤務指揮、管制、督導與考核
第五十二條  各級勤務指揮中心,除對當日所屬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狀
  況,應確實掌握運用,貫徹執行外,並應負掌握轄區最新治安狀況受理
  民眾報案,並立即反應適切處置之責。
  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時,得洽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
  力協助之。
第五十三條  緊急、重大、重要性之臨時勤務,各級勤務指揮中心,除
  應按規定迅確處置外,並應通報業(勤)務主管單位,因應治安狀況之需
  要及實際情形,依各級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範程序實施。
第五十四條  本局勤務之督導考核,由各級主官、副主官、主管、副主
  管、督察人員、幕僚督導人員及查勤人員,各依權責與規定方式,相互
  配合,綿密實施,務求端末勤務之落實。
  各分局警備隊隊長、副隊長;各分駐所、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第二副
  所長,每日應編排攻勢勤務帶勤二小時至四小時,每星期至少應編排深
  夜勤帶勤二小時至四小時、夜勤帶勤二班次,其勤務時段調配及副所(隊
  )長、第二副所長服勤時數編排,由所(隊)長依實際需要規劃編配。
  本局勤務督導考核之規定,另訂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