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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財秘字第111000075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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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檔案管理

五十三、本局所稱機密檔案,指依法規定列為公務機密之密
        件。
五十四、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使用本局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
        封,並填寫封套上所列資訊項目,封口由承辦人會
        同單位主管彌封簽章後,送本局秘書室辦理歸檔。
        封套所列案由不得略記為「密不錄由」,應記載不
        涉及機密內容之描述。
五十五、機密檔案應存放於機密檔案庫房內,並另備專用密
        件櫃保管之。
五十六、機密檔案庫房採單一出入口管制。
五十七、機密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指定專人管理。
五十八、借調單位內密件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他單
        位密件應送會原承辦業務單位主管同意,或經本局
        一層主管核准。
        機密檔案之檢調程序依前項規定外,依本要點第二
        十八點、第三十一點及第三十二點有關調用及檢調
        期限之規定。
五十九、本局秘書室應定期辦理清查機密檔案。業務承辦單
        位應配合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並得視該機密文書原核定層級送業務主管或一層
        主管核准。
        經解密之檔案,由案件業務承辦人員填寫案由。歸
        檔時,其密件公文信封套應編入頁數。檔管人員應
        依實體內容修正檔案目錄著錄資訊並依一般檔案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