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道路挖掘之申請 |
|
第六條 管線埋設人辦理道路挖掘及設置附屬設施時應使用管理系統向建設
局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得施工;其因配合公共建設工程辦理遷移或
埋設管線者,得併同該工程提出申請。
建設局辦理道路修復工程時,管線埋設人應配合工程辦理人孔、手
孔蓋下地或減量,無法配合時,得由建設局代為辦理,其應繳納之相關
費用由管線埋設人負擔。
有多種管線工程需於同一道路挖掘時,建設局得協調各相關管線埋
設人同時辦理。
管線埋設人於道路進行人孔、手孔蓋開啟或關閉,應先申請建設局
許可,始得辦理。
道路挖掘範圍橫跨二條道路以上或長度超過一個街廓時,管線埋設
人應擬訂分期分段施工方案及分段施工進度表,並按其施工進度分期分
段施工。 |
|
第七條 申請緊急性挖掘者,應於施工前於管理系統進行通報,並於通報後
三個工作天內申請補辦一般性挖掘許可。
前項通報方式,如遇管理系統無法使用,得以傳真或口頭告知方式
辦理。
未依前二項規定通報及補辦許可,或經建設局認定非屬緊急性挖掘
者,視為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挖掘道路。
辦理緊急性挖掘需於道路進行人孔、手孔蓋開啟或關閉者,準用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
|
第八條 申請計畫性挖掘者,應於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或依建設局所定期
限,使用管理系統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概要、施工位置及其他規範文
件,向建設局提出本年度計畫,逾期不再受理。
建設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邀集相關管線埋設人或有關機關(單位)
協商管線工程辦理方式及作業時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