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人民、團體或公私事業機構自行興建道路與現有道路銜接者, 應檢附工程規劃書圖向建設局申請核准;屬都市計畫道路者, 並應於完工後報請查驗。
第八條 人民、團體或公私事業機構於本府維護管理道路範圍內申請自 行修築道路,應先檢附工程規劃書圖向各該道路管理機關申請 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