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物貢獻成本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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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物貢獻成本依鑑價基準日之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項目如下:
(一)歸墊主管機關已墊支之相關費用(以下簡稱共構歸墊費用) :
1.共構歸墊費用包括主管機關墊付之土地開發基本設計費、捷
運設施共構部分屬土地開發之細部設計及其施工費、變更設
計及其施工費、監造費、地上物處理費、管理費或其他因土
地開發產生之相關費用。
2.機關應於投資人申報開工日前核算共構歸墊費用,倘屆時共
構工程尚未完成竣工結算,機關應於權益分配協商完成前,
依共構工程竣工結算金額再次核算共構歸墊費用,作為投資
人實際歸墊及建物貢獻成本認列金額。
(二)建物設計費用:按開發基地條件與設計規模,併參考內政部頒
佈之建築師酬金標準評估設計費用。
(三)建物建造費用:包括土木、機電空調、自動化、植栽及共構裝
修等材料設備之施工、監造、管線申請、證照、雜項等直接費
用及包含安衛環保、保險、品質管理、管理與利潤、加值型營
業稅等間接費用,及其他屬投資人必須支付營建業者所需相關
必要之工程費用。
(四)利息費用:
1. 前述(一)共構歸墊費用屬一次性投入資金,本金分自有
資金及借貸資金,採年息複利計算,依投資人申報開工日起
算至投資契約書訂定之完工日期間計息。
2. 前述(二)(三)建物設計及建造費用屬分段性投入資金,
本金分自有資金與借貸資金,採年息二分之一複利計算,並
依投資契約書訂定之施工期計息,分期開發之基地另計。
3. 前二目自有資金計息以一年期之五大銀行平均定存利率為基
準,借貸資金計息以五大銀行平均新承作資本支出貸款利率
為基準。
(五)投資人管理費:開發案投資人方案規劃、財務評估、風險分擔
及分包廠商之管理、發包、雜項支出等,及其他屬投資人所需
支付之土地開發管理費用。
(六)其他經執行機關、投資人及土地所有人共同認定所必要或須刪
減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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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機關應委託專業營建管理廠商就投資人提送之細部設計圖、工程
預算書及建物貢獻成本編列表內所列之項目、規格、單價及數量等進
行建物貢獻成本鑑價並出具鑑價報告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