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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後字第115001079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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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車輛調派
八、本局各級後勤業務單位應指定車輛管理人員辦理公務車輛之調度管理
    、定期檢驗、證照換發、規費繳納、汰換報廢、保養維修、油料核銷
    及資料整理等事宜。
    各公務車輛均須指定保管人,辦理例行保養維護及里程紀錄等事宜。
九、一般公務車由後勤業務單位集中管理調派;其核派權限規定如下:
    (一)機關管轄區域(以下簡稱轄區)內,由後勤業務單位主管核派;
        轄區外,由機關主官或經授權人員核派。
    (二)前款核派權限,得視勤務特性及轄區狀況,經簽奉准後調整之。
    十人座以上大型警備車得基於業務需要指定管理調派單位。
    勤務用車不須集中調派,由各勤務單位主管依勤務分配表或實際任務
    需求核派。
    首長專用車及公務座車不須集中管理調派,由使用人依公務需求使用
    。
    非屬得配置公務座車之人員,因勤務或業務須頻繁使用公務車輛者,
    得經局長核准後配置公務座車,並每年定期檢討配置需求;遇有職務
    異動時,應重新簽奉核准。
    各業務單位有頻繁使用車輛之需求時,得依前項規定配置公務車輛使
    用,其使用依勤務用車之規定。
十、勤務用車應設使用登記簿(格式如附錄三)逐筆登記。但全數使用加
    油時強制登錄里程數功能之加油卡時,得免填里程數資料。
    巡邏及偵防機車,其保管人與使用人均為同一人者,得逐日在使用登
    記簿上登記。
    首長專用車及公務座車應按日在使用里程紀錄簿(格式如附錄四)上
    填報里程紀錄,並經機關首長或指定人員簽章,以為核銷油料之依據
    。
十一、使用一般公務車應有派車單(格式如附錄五),並經核准後始得用
      車。
      使用人至遲應於派車日期前一日下午四時前,將派車單送交後勤業
      務單位。
      非上班時間或例假日,有使用一般公務車需求時,應事先於上班時
      間填寫派車單申請用車。
      因急要公務或緊急事故須臨時用車時,由使用人逕洽車輛管理人員
      聯絡後派遣之,並於任務結束後補填派車單。
十二、派車單應詳細填寫,經單位主管核章後,檢附相關文件,送交車輛
      管理人員視人數多寡、路程遠近及公務緩急等情形,審酌核派車輛
      及駕駛。
十三、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車輛管理人員得不予核派:
      (一)用車事由欠明確。
      (二)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
      (三)派車地點塗改或欠明確。
      (四)派車日期或時間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