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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山溫水游泳池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2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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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市文山溫水游泳池(以下簡稱游
    泳池),回饋本市垃圾處理場所附近地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臺中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
    環保局)。
三、游泳池由本府自行經營,或公開招標委託本市市民、法人或立案之團
    體辦理。
四、游泳池以全年開放為原則,但垃圾焚化廠維修時,得停止開放。
    每日開放時段以十四小時為原則,並得視季節調整開放時間,其開放
    時段如下:
(一)上午:五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
(三)夜間: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每次開放時間均需清場並提早三十分鐘清池。
    游泳池委外辦理時,開放時間由受委託者自行訂定,但每天至少開放
    十四小時。
五、游泳池按時段收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全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
(二)半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十元。限身心障礙者、學生及身高一
      百二十公分以下者使用,身心障礙者及學生入場時須出示相關證件
      。
(三)設籍於本市垃圾處理場所附近地區里民,憑身分證明以全票四折優
      惠。
(四)回數票及十人以上團體票以全票八折優惠;月票以全票六折優惠。
      但僅得擇一優惠。
(五)供各級學校教學使用時,以半票三折優惠。
    本游泳池委外辦理時,得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前項各款收費標準百
    分之二百,並應報本府核定。
六、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或參加單項比賽之集訓選手,經本府專案核
    准者,得免費使用本游泳池。
    前項游泳池於委外辦理時,其租金或權利金得依前項選手之使用場所
    及期間依比例扣除。
七、游泳池之環境衛生及安全,應指定專人管理,並置救生員負責泳客之
    秩序及安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環境衛生:由管理員督導有關人員切實辦理。
(二)食品衛生:由飲食部發售飲料食品,保持食品之清潔,並接受管理
      員之督導。
(三)游泳池內之秩序與安全,應由管理員督導救生員維持,委外辦理時
      仍應置救生員,由負責人督導。
八、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進入游泳池:
(一)有傳染病或其他惡疾。
(二)精神疾病或癲癇患。
(三)無家長保護之兒童。
(四)攜帶危險物品。
(五)有危害場內秩序及風紀。
九、游泳池管理業務上所需技工、管理員、救生員、醫生、護士、售票員
    、作業員、出納、雜工、清潔工等人員得依實際需要僱用,會計員由
    環保局會計單位派兼。
    游泳池委外辦理時,經營管理業務所需人員,由受委託者自行僱用。
    但回饋地區民眾得優先僱用。
十、游泳池委外辦理時,契約書另訂,並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