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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古蹟及歷史建築修復工程諮詢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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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古蹟及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依據內政
    部頒布之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二十三條及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
    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設置臺中縣古蹟及歷史建築修復
    工程諮詢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協助審查投標廠商各項資格書件。
 (二) 督導考核古蹟及歷史建築修復工程進行。
 (三) 修復工程完竣後之評鑑。
 (四) 其他必要之古蹟及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管理維護諮詢及建議。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縣文化局 (以下簡稱文化局) 局長兼任之
    ,副召集人一人,由文化局副局長兼任之,並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 本府工務局副局長。
 (二) 本府建設局副局長。
 (三) 對古蹟及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富有研究者一人至三人。
 (四) 國內領有建築師、土木技師執照者,並對古蹟及歷史建築修復富有
      經驗者一人至三人。
 (五) 傳統匠師一人至三人。
 (六) 中央古蹟及歷史建築主管機關審核列冊上網者一人至三人。
    前項聘任委員聘期二年,屆滿得續聘之;如於任期內職務調動或逾三
    次無故不出席者,得改聘之。
    本小組必要時得視議題性質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出席。

四  本小組視情況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
    故未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及
    專家、學者列席,委員個人對審查案件有利害關係時,應主動迴避。

五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情況成立專案小組,以執行本小組決議事項,專
    案小組成員包括本小組委員及其他相關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

六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交通) 費
    。

七  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
    形,應提會報告。

八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一○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