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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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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籌協調及規劃消費者保護業務之推
    動,特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加強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
    保護業務行動綱要第三點第三款第一目規定設臺中縣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職掌如下:
 (一) 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
 (二)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及機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事
      項。
 (三) 督促各執行單位、機關行使職權。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縣
    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委員十三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 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 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 本府教育局局長。
 (四) 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 本府工務局局長。
 (六) 本府社會局局長。
 (七) 本府地政局局長。
 (八) 本府法制室主任。
 (九) 本府計畫室主任。
 (一○) 臺中縣衛生局局長。
 (一一)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一二) 臺中縣消防局局長。
 (一三) 臺中縣交通旅遊局局長。

四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幹事一人至三人,
    由本府建設局人員派兼之。

五  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消費者保護團體,相關機關、單位或團體派員列席
    。

七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