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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禁止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於上班 或午休時間飲酒、酒後滋事及酒後駕車,以端正紀律,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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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人員、教職員 、工友、技工、駕駛及各種臨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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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於上班或午休時間飲酒之懲處如下: (一)上班時間:記過一次並曠職登記。 (二)午休時間:記過一次。 (三)酒後於上班時間滋事者,檢情節記過二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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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舉發或肇事者之懲處如下: (一)經警察舉發者: 1.上班時間:記過二次並曠職登記。 2.午休時間:記過二次。 3.非上班時間:記過一次。 (二)肇事: 1.上班時間:記大過一次並曠職登記。 2.午休時間:記大過一次。 3.非上班時間:記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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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臨時人員有前二點之情事者,除依規定懲處外,並列入續聘僱參考。 但上班時間酒後駕車肇事者,應予解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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