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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市推展調解工作人員士氣,發 揮區調解功能,以疏減訟源,促進地方祥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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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調解委員。 (二)調解行政人員。 (三)里幹事。 (四)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人員。 前項第二款「調解行政人員」之獎勵,依「臺中市推展調解行政暨法 律扶助業務績效考核要點」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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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市長獎:全年調解成立案件八十件至一百九十九件者。 (二)區長獎:全年調解成立案件四十五件至七十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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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幹事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查報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嘉獎一次:全年受理十二件至十九件者。 2.嘉獎二次:全年受理二十件至三十件者。 3.記功一次:全年受理三十一件至四十四件者。 4.記功二次:全年受理四十五件以上者。 (二)協助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嘉獎一次:全年調解成立十件至十六件。 2.嘉獎二次:全年調解成立十七件至二十九件。 3.記功一次:全年調解成立三十件至四十五件。 4.記功二次:全年調解成立四十六件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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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 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市長獎:全年轉介五十件至九十九件者。 2.區長獎:全年轉介二十件至四十九件者。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市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四十件至八十九件者。 2.區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十五件至三十九件者。 (三)合於前二款規定獎勵者,應擇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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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市長獎:服務年資連續滿十二年者。 (二)區長獎:服務年資連續滿八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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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稱全年係指一月至十二月而言,各區公所應於每年結束後二 十日內分別查明調解案件有關資料,依擬議獎勵種類,造具獎勵名冊 (如附表),報請本府法制處核定,並報內政部備查。 前項獎勵名冊填報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調解委員獨任調解成立案件,其調解書應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 (二)轉介調解案件,應由有關機關以轉介單為之。 (三)里幹事查報案件,應以里幹事查報表為依據。 (四)協助或協同調解成立案件,應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其他關係人」 欄內簽章,調解書並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者。 (五)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以報准聘任日起算,並得前後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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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定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透過大眾傳 播媒體公諸社會,予以彰顯調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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