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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本縣自治法規之先期審查作業, 特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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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會職掌如下: (一) 新訂、修正或廢止本縣自治法規之審查事項。 (二) 有關其他交辦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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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本府副 縣長一人或主任秘書派兼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或派兼 之: (一) 富有法律學術或法制經驗之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 (二) 熟諳本府業務及富有法律知識者五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委員出缺補聘 (派) 時, 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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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會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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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 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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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會開會時提案單位或有關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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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提案單位於草案擬定或修正完竣,應製作法規草案總說明、新訂定法 規草案表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並繕印二十份及檢附電腦磁片,送 由本府法制室報請主任委員定期召開審查會議。會議紀錄由本府法制 室作成後,送由提案單位依會議紀錄繕造法規草案總說明、新訂定法 規草案表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奉核定後,提出本縣縣務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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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會開會時,對於本縣自治法規得逕為修正、廢止、保留或退回提案 單位重新研擬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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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會行政業務由本府法制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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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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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室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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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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