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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市各區公所積極推展調解行政 暨法律扶助工作,充分發揮調解功能,疏減訟源及增進民眾法律常識 ,加強為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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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應會同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每年度(一至十二月)結束後二 個月內派員實地辦理所屬各區調解行政暨法律扶助業務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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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行政暨法律扶助業務績效考核由本府會同管轄之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辦理績效考核後,應按其所得成績分數,依序排列各區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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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解行政績效考核評分標準如下(考核評分標準表如附表一): (一)調解委員會組織功能方面佔百分之四十,其評分標準如下: 1.委員是否具有充足法律知識,信望素孚?出席開會情形是否良好 ?(四%) 2.是否按委員責任區或其專長分案推行一人獨任調解?其處理件數 ,是否相當?(五%) 3.受理聲請調解件數,按其社會情況及當地居民人口數,是否相當 ?(十五%) 4.委員是否熱心、耐心從事調解?調解成立比率是否良好?(五% ) 5.調解成立件數達計畫成立件數之程度如何?(八%) 6.調解委員會秘書法律知識、能力是否足以勝任?服務是否熱誠? (三%) (二)調解委員會業務執行方面佔百分之三十五,其評分標準如下: 1.調解文書處理,是否符合規定?其保管是否妥當?(十%) 2.調解事件各階段處理時限,是否按規定辦理?(五%) 3.調解成立案件,是否依照程序送管轄地方法院審核?(五%) 4.經送管轄地方法院審核案件,有無不予核定情形?(十%) 5.與管轄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檢察署聯繫是否良好?(五%) (三)區公所有關調解行政方面佔百分之二十五,其評分標準如下: 1.調解委員會秘書工作人力之調配,是否適當?承辦其他工作是否 紓減,使其專心服務?(四%) 2.調解委員會經費、設備是否按照規定標準編列或配置,是否充實 敷用?(五%) 3.與所在地有關機關之聯繫,是否密切?其轉介或協同調解件數, 是否相當?(四%) 4.是否督導村里配合推展?其查報或協助調解件數,是否相當?( 三%) 5.調解業務之宣導,有無採取有效措施?(五%) 6.各項報表是否按期造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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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扶助績效考核評分標準如下(考核評分標準如附表二): (一)法律扶助行政業務方面佔百分之五十五,其評分標準如下: 1.服務場所配置是否適當?設備是否充實整齊?(十%) 2.所需經費是否籌妥?是否敷用?(十%) 3.宣導資料編印是否妥適?宣導情形是否普及?(十%) 4.業務主管、承辦及助理人員是否負協助聯繫之責?(五%) 5.服務紀錄及其他有關資料,是否整齊備?(十%) 6.服務方式是否另有特殊優異事蹟?是否因地制宜,創意推行?( 五%) 7.統計報表是否依期限造報?內容是否完整確實?(五%) (二)法律扶助服務情形方面佔百分之四十五,其評分標準如下: 1.為人民解答法律問題及為調解疑難案件提供法律意見,每月每萬 人口平均件數?(二十%) 2.其他法律扶助服務事項(代寫調解聲請書及轉介調解委員會)之 件數對總件數之百分比。(十%) 3.法律扶助顧問是否按期日、時間服務?(五%) 4.舉辦法律常識講演次數。(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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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調解行政績效考核結果,按下列規定獎懲之: (一)評列為本市第一名成績八十分以上者,除由本府頒給團體獎狀外, 區長、民政課長,各記功一次,調解委員會秘書、幹事,各記功二 次。 (二)評列為本市第二名成績八十分以上者,除由本府頒給團體獎狀外, 區長、民政課長,各記嘉獎二次,調解委員會秘書、幹事,各記功 一次。 (三)評列為本市第三名成績八十分以上者,除由本府頒給團體獎狀外, 區長、民政課長各記嘉獎一次,調解委員會秘書、幹事,各記嘉獎 二次。 (四)未經評列為前列名次獎之區公所,如調解成立件數達全年計畫成立 件數者:區長、民政課長、調解委員會秘書、幹事,各嘉獎一次。 (五)經評列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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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解行政績效考核,佔總成績之百分之八十;法律扶助績效考核,佔 總成績之百之二十;調解行政績效考核成績併法律扶助績效考核成績 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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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負責督導各區調解業務之法制處主管、業務科長、主辦人,得視 輔導各區推行績效,分別予以獎懲: (一)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全年受理調解案件經法院核定達年度目標件數 一00%以上者,各記嘉獎一次。 (二)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全年受理調解案件經法院核定達年度目標件數 二00%以上者,各記嘉獎二次。 (三)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全年受理調解案件經法院核定達年度目標件數 七0%以上者,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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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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