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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各鄉鎮市村里活動中心興建補助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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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尊重民意,貫徹向下紮根,解決各村
     (里) 辦公處提供村 (里) 民集會及各項活動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 興建村 (里) 活動中心,每樓層建築面積需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 增建村 (里) 活動中心,每樓層建築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興建村 (里) 辦公處,每樓層建築面積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補助方式:
 (一) 每件申請案件採對等方式補助。但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二) 各鄉 (鎮、市) 公所對本項經費應與村 (里) 適額配合之補助。
 (三) 經本府或附屬機關補助者,不再受理。
四  補助程序:符合第二點者,得於每年六月前提出申請,並檢送申請書
    、建築執照影本、工程預算書各二份函送本府審核,經核准後,得先
    核撥百分之五十之補助款。
五  各鄉 (鎮、市) 公所申請補助之案件經本府核准後,應依建築執照規
    定竣工期限完工,由鄉 (鎮、市) 公所驗收後,檢附使用執照影本二
    份、領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函報本府結案,逾期由各鄉 (鎮、市)
    公所負責,本府不予補助,並追回原補助款。
六  本府對於申請案件應於施工期間派員至現場抽查,如發現執行未符合
    申請對象者,將予剔除補助,並將原補助款追回。
七  本補助款,由本府、各鄉 (鎮、市) 公所視實際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八  本要點未盡事項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