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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昇本縣轄內道路服務品質保障人民 行的權益,避免因道路工程施工造成交通壅塞,影響人車安全,且為 維持道路交通順暢,降低民怨提昇道路品質容量及使用率,特訂定本 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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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凡工程主辦單位 (以下稱申請人) 因道路工程施工,達到下列條件者 ,應提送交通維持計畫,送道路主管機關審查: (一) 占用快速道路、隧道、橋樑、車行陸橋、車行地下道等無阻斷性交 通設施施工者。 (二) 具有單向一車道之道路,如施工佔用寬度達二分之一車道以上,且 施工期間達十五日以上者。 (三) 具有二車道以上之道路 (含二車道) ,如施工佔用寬度達一車道以 上,且施工期間達十五日以上者。 (四) 其他經道路主管機關認定之施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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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人應於施工前三十日內擬妥交通維持計畫書一式五份逕送各道路 主管機關 (含代養單位) 審查同意後據以實施,並副知道路所在地之 鄉 (鎮、市) 公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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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達第二點要件者,由申請人於施工前邀集相關單位辦理協調會或現 場會勘,並檢附協調或會勘紀錄送各道路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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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人應依道路種類及工程性質分別向下列道路主管機關提送交通維 持計畫書審核: (一) 省道及交通部公路局受本府委託代養之縣道: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 區養護工程處指定之工務段。 (二) 縣道及縣養道路:臺中縣交通旅遊局。 (三) 市區道路或其他道路:申請道路工程施工所在地之鄉 (鎮、市) 公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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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為提升交通維持計畫書之水準,更精確掌握交通衝擊及研擬更有效的 交通維持策略與措施,申請人得委託交通工程相關技師或交通顧問相 關公司研擬交通維持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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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人需俟交通維持計畫核准後始可施工,不得逕自先施工;有關臨 時使用道路者,應由申請人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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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道路主管機關審查交通維持計畫時,得依工程實際需要通知申請人 辦理施工前說明會及現場會勘,並副知相關單位與會或會同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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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遇有重大工程施工,經道路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對交通造成重大影響者 ,得邀請主辦工程單位至本縣道安會報作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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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通維持計畫內容應依交通部頒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並表明下列事項: (一) 主辦工程單位、負責人、緊急聯絡電話表,並用印簽章,以示負 責。 (二) 工程名稱、期限、路段概況、道路施工範圍起訖點里程標示與工 作時程。 (三) 工程占用道路寬度、施工圍籬範圍、施工施作方法、預計施工起 訖日期、工程車輛工具管理及施工時段。 (四) 交通流量調查及施工期間對當地交通之影響評估與防治對策。 (五) 施工占用道路面積、車道改變情形、施工範圍拒馬、安全錐及日 、夜間警示燈佈置圖。 (六) 交通管制措施及施工單位配合情形 (包括號誌、標誌、標線、槽 化、單行道、轉向限制、路邊停車管制、客運及公車站牌調整、 行人通行之安排等) 。 (七) 施工期間交通安全警示設施 (日夜間照明及反光警告標誌設備) 。 (八) 施工預告牌面及路面封閉或改道告示牌面於適當地點設置標列情 形。 (九) 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更改及回復措施。 (一○) 施工平面圖。 (一一) 替代道路規劃及路線佈置情形。 (一二) 尖峰時段,加強交通指揮方式。 (一三) 其他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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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道路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經審核其交通維持計畫書內容未符合需 求規定者,得要求申請人依期限補正或重新提送,未於期限內辦理 者,得予以退件,期間如發生時程延誤,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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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交通維持計畫執行過程中,因故須變更執行內容者,應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 如發生無法依核定期程完成者,應申請展期,未辦理者,逾期部 分視同未通過交通維持計畫審核。 (二) 如發生重大突發狀況 (交通壅塞、安全意外等事件) ,申請人應 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邀集相關單位會勘研議後續因應措施 。 (三) 如發生交通維持計畫書窒礙難行,無法據以辦理者,應重新修正 後送道路主管機關審議,或邀集相關單位辦理會勘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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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為了解交通維持計畫實施前後情形,以供後續追蹤改善及策略研擬 參考,道路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提報交通維持計畫實施前後成效 檢討報告,並送道路主管機關備查,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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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 道路施工期間管理權責分工: (一) 本縣環境保護局負責管制與取締因道路施工所造成之噪音、污染 行為。 (二) 本縣警察局負責協助疏導交通,取締施工機具及車輛違規停放或 占用車道之行為,並協助通報交通維持計畫範圍內之交通偶發狀 況。 (三) 主辦工程單位應負責督導承包廠商確實做好交通維持計畫之施作 與執行。 (四) 各道路主管機關於核發挖掘道路許可證後,應不定時派員巡查施 工期間道路狀況和完工後道路路面坑洞回填情形。 (五) 其他與計畫內容有關之權責單位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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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 申請人於施工期間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得依照「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市區道路條例」、「臺中縣挖掘道路埋設公共管線 管理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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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 施工道路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時抽查勘驗施工路段現場交通維持計 畫施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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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 申請人應於所送交通維持計畫書內載明,至少應於施工前一星期 ( 七天) ,於報紙、廣播或其他媒體發布消息,且轉達施工路段附近 居民週知;並於三天前在施工現場二端適當明顯處所,設置工程告 示牌及所規劃替代道路路線標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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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 緊急搶修工程不受本要點限制。但仍應依規定做好交通維持措施, 並於媒體或施工臨近路段發布消息或公告週知,以維護人車安全。 主辦工程單位應於施工後三日內將緊急搶修相關資料函報各道路主 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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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 本作業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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