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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層組織,鼓勵里長及里幹事積 極推行區里業務工作及慰勉服務資深績優鄰長,以提高服務熱忱,發 揮里組織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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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優里長,應具下列條件: (一)現任里長且擔任該職務連續四年(一屆)以上。 (二)推行里政及執行上級交辦事項,績效優異。 (三)熱心為民服務,有具體事績,足為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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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績優里幹事應具有下列條件基本條件: (一)現任里幹事服務年資連續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工作認真、積極進取,勤奮為民服務,品德優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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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優鄰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德優良、協助地方建設、熱心為民服務,推行里民大會暨基層建 設座談會、禮儀範例及端正禮俗宣導等具體事蹟,堪為里鄰楷模者 。 (二)任鄰長職務二年以上。 (三)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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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深鄰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連續服務滿二十年以上而未曾接受本項表揚。 (二)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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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優里長、績優里幹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表揚: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 (二)最近五年內曾接受本項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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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優里長、績優里幹事選拔人數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特優里長由各區公所遴選一名,超過二十五里者增選一名。 (二)績優里幹事每十五名增選一名。 (三)遴選後各區公所應函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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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區選拔績優鄰長,以一里選拔一位為原則,超過二十鄰者增加一位 ,四十鄰以上者再增加一位。 各區資深遴長之遴報,不受人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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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將符合表揚資格人員,填具推薦表( 如附件一)、推薦名冊(如附件二),各繕打四份,三份送本府彙辦 、一份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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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優里長、績優里幹事由本府頒發獎狀並公開表揚,績優鄰長及資深 鄰長由各區公所頒發獎狀並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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