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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部分: (一) 人事費: 1 酬勞費:辦理調解行政講習會,每年一次二天,講師費合計十小 時,講師鐘點費按規定標準核實編列。 (八十九年度講師內聘者 每小時以八○○元;外聘者每小時一、六○○元計,如以後年度 有調整者,隨同調整) 。 2 加班費:因應業務特殊需要,於上班時間以外辦理調解行政業務 及相關活動,依加班費支給規定核實編列。 (二) 業務費: 1 講習費:教材、文具、紙張、印刷、誤餐、會場佈置等費用,以 全市調解委員、兼任秘書、幹事及有關業務主管合計人數,核實 編列。 2 檢討會費:教材費除外,同前項費用,每年一次一天,以全市調 解主席、兼任秘書、幹事及有關業務主管合計人數,核實編列。 3 觀摩會 (活動) 費:同前項費用,每年一次二天,以全市調解委 員、兼任秘書、幹事及有關業務主管合計人數,核實編列。 4 表揚費:選拔並表揚績優調解人員 (績優調解委員、績優協同調 解人員、績優調解行政人員) ,每年一次,每人頒發獎狀及紀念 品,每人以一、○○○元計,按「臺中市推展調解行政獎勵要點 」訂定之獎勵標準,應由市長獎勵部分,估計其人數編列。 5 宣傳費:擴大宣傳週所需宣傳錄影帶、幻燈片之製作、播放、宣 傳車僱用、紅布條、標語、宣傳單及其他宣導品製作等費用,核 實編列。 6 一般業務費:除擴大宣傳週外,一般宣傳、印刷刊物、郵電、文 具紙張及其他開會費用核實編列。 (三) 旅運費:督導考核、業務輔導及開會、表揚等旅費,核實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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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區公所部分: (一) 業務費: 1 一般業務費:文具、紙張、印刷、郵電及其他開會、誤餐等費用 ,以區調解委員、兼任秘書、幹事及有關業務主管合計人數為準 ,核實編列。 2 宣傳費:擴大宣傳週所需僱用宣傳車,懸掛紅布條、宣傳單、標 語及印製宣傳卡片分送民眾等費用,核實編列。 3 出席費:按照調解委員人數,每人每月至少出席調解會議四次, 一次七○○元,估計其次數,核實編列。 4 聯誼活動費:每人每年一次,按調解委員及辦理調解業務有關單 位人員合計人數,依規定標準 (每人八○○元,如以後年度有調 整者,隨同調整) 辦理。 (二) 旅運費:辦理調解、聯繫業務等旅費,按調解委員及兼任秘書、幹 事合計人數,核實編列。 (三) 設備費:調解委員會辦公場所及各項牌示設備費,由各區公所衡酌 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四) 調解成立案件補助費:按前一年度調解成立案件經法院核定件數, 一件三○○元,核實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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