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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份反應民意,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 ,加強基層地方建設,並期有效運用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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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里)辦公處或村(里)民眾對村(里)內有關小型工程及財物意 見,應作成書面提案列入村(里)民大會、臨時村(里)民大會或鄰 長會議議程,依規定程序提出討論表決之。 小型工程及財物範圍如下: (一)村(里)集會所及其附屬設施之購置及維修。 (二)村(里)民集會所使用之桌椅及擴音器。 (三)巷弄道路、護欄或排水溝在五十公尺以內之整修。 (四)簡易飲用給水設備。 (五)守望相助隊設施及裝備。 (六)村(里)民聯絡簿。 (七)路燈。 (八)路口裝設反射鏡、指示牌、跳動路面及反光設施。 (九)村(里)辦公處事務機具。 (十)消防設施(含充填、維修)。 (十一)政令宣導設施。 (十二)環保器具。 (十三)其他經縣長核定之小型工程或公共設施。 前項所列工程及財物如在新社區建設補助範圍內者,不得重複申請。 每件工程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但情形特殊確有提高補助款需要者 ,得經主管單位簽請縣長核定後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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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里)辦公處應於會後十日內檢附下列資料陳報本府: (一)申請補助一覽表。 (二)議決案。 (三)會議紀錄(如召開鄰長會議須有四分之三以上之鄰長出席並檢附簽 到紀錄)。 (四)經費概算表。 各鄉(鎮、市)公所對村(里)民大會有關村(里)小型工程及財物 議決案件,應交付列管依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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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鄉(鎮、市)之村(里)申請補助之案件經本府核准撥款後應於六 個月內竣工,由鄉(鎮、市)公所驗收後,將竣工報告或驗收結算相 關資料,陳報本府備查,無特殊事由逾期應由鄉(鎮、市)公所負責 ,本府不予補助。 村(里)小型工程及財務之採購,應由鄉(鎮、市)公所依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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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項補助款,為因應需要與避免受物價影響,經本府核准者,得由鄉 (鎮、市)公所先行墊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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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申請案件本府得派員現場抽查,如發現執行未符合申請補助用途或 施工地點非適當地點者,將予剔除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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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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