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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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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零用金管理方式,依臺中市市庫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用途範圍規定如下:
(一)零用金之用途以符合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為限,不得移作預算外之
      墊付或借支。
(二)各機關支用零用金,除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外,其
      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三)各機關各項稅費《如稅捐、水電費、郵電費及汽油費等》必須先以
      現金支付後始取得收據結報者,得以預付方式在適當科目簽具付款
      憑單,以減少零用金週轉困難。
三、計算基準: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零用金最高限額及計算基準如下:
(一)按當年度本市總預算所列各機關經常門之業務費三成,再除以十二
      個月計算,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全數撥作零用金,超過新臺幣二
      萬元部分,每超過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增加新臺幣一千元,最高以新
      臺幣四十萬元額度為限,但如因保管困難,可自行斟酌減少提領;
      其計算公式如下:
     1.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x0.3÷12≦20,000 者:全數撥作當年度零
        用金。
      2.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x0.3÷12>20,000 者:按 20,000 +(當
        年度經常門業務費x0.3÷12-20,000 元)x2/5=當年度零
        用金額度(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前款計算之額度,各機關如有所屬單位(無單位預算),或業務特
      殊需要,致不敷支用之情事,必需專案核定零用金者,請檢送本機
      關各分配所屬各單位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及擬需分別領用之零用金
      數額申請表,於年度開始時,送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財政處專案核
      定。
(三)為利業務進行,若新年度市總預算(用途別科目)尚未核定頒布時
      ,仍照前一年度零用金數額先行提領支用。
四、作業方式規定如下:
(一)領用:
     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科目項下領用
      之。
(二)劃撥:
      零用金之劃撥,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額度範圍內,依前
      款之規定簽具付款憑單,送由本府財政處集中支付科存(匯)入各
      該機關之零用金專戶或簽開以指定人員為受款人之市庫支票,將款
      撥付。
(三)保管:
      各機關領用零用金,旨在便利零星開支,而免細小之金額簽開付款
      憑單並為便於查核,應設置零用金備查簿逐筆登記。設置零用金專
      戶者其會計處理方式,可由機關主(會)計單位於簽妥付款憑單後
      ,將付款憑單第一、二聯逕送本府財政處集中支付科辦理,同時將
      第三聯代傳票,送本機關出納單位,據以簽開同額之零用金專戶公
      庫支票,俟款撥到後即予提領轉發,並於現金出納簿登記備查。
(四)年度結束處理: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照下列規定
      辦理:
      1.已在零用金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應由
        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本府
        財政處集中支付科轉帳。
      2.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市庫現
        金收支結束期限內以「支出收回」繳還市庫。
五、各機關零用金保管及支用情形,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必要時得派員查
    核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