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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維護校園安全工作,處理偶突發 事件,以確保本市中小學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安寧,特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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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僱用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值勤能力,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之國民。 (二)操守廉潔、身心健康、言語清晰、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三)具國小或同等學歷以上畢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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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內容: (一)擔任學校校園安全之維護工作,並協助處理偶突發事件。 (二)值勤時間內接聽電話,如有重要案件或災害發生,應即報案並聯繫 總務主任、訓導主任或校長等有關人員。 (三)管制門禁、詢查可疑人物之出入、辦理會客登記,及填寫警衛工作 日誌等事宜。 (四)巡視校區發現可疑之人、事、物應適當處理,並立即通報學校有關 人員。 (五)協助學校於上下學時間,指揮交通、維護學生安全。 (六)維護警衛室整潔,並協助整理校園環境綠美化工作。 (七)協助工友檢查關鎖門窗、水電開關及收受信件等。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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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僱用方式: (一)學校僱用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以三人為限,並應簽訂僱用契約書。 學校臨時人員如要增聘,應提報本府人力審查會議審議。 (二)新僱用之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簽約後,應由學校試用三個月,試用 期間之表現,經學校考核認為不符需求者,得予解僱。 (三)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僱用期間,如有不能履行工作責任、不利學校 之言行、行為不檢或違法失職等情事者,一經查證屬實,立即撤銷 僱用資格,並永不錄用,如觸犯刑法規定之罰責,依法究辦。 (四)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之僱用期間為一年,以政府會計年度為準(即 自當年一月一日起算計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自該年度中 僱用者,其僱用期限應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人員,經僱用學校考核其工作績效合格者,得於僱用期滿前一個 月續僱。但續僱人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值日夜工作人員合約期間內,如學校已無設置之必要或本府未編列該 項預算,學校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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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之工作,以輪值方式進行,每時段以一人為原則 ,並由學校自行訂定值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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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給假: (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二)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請假期間所遺職務,由學校彈性調派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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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 (一)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應按時到勤,不得遲到早退,遲到或早退累計 達五次,以曠職一日論,曠職累計三日者,應予解僱。曠職者,依 所曠職之日數扣除其薪資。 (二)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於僱用期間,如有行為不檢或違法失職,不服 從主管指揮者,經查屬實,解除僱用資格。 (三)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服務期間,由僱用學校校長、訓導主任、總務 主任等相關人員負責輔導考核其工作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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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值日夜工作人員之待遇,按本府規定支領,並應載明於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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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福利: (一)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參加勞保、健保所需經費由本府依規定補助。 (二)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得加入學校之員生消費合作社為社員。 (三)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工作配備,由僱用學校購置配發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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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 (一)執勤時應注重服儀及應對禮節。 (二)值勤時間內不得外出,亦不得在校洗衣、做飯,或帶友人、家眷至 校喝茶聊天、喝酒賭博等不法行為。 (三)輪值人員之出、退勤時間應確實銜接,並應交代始得離去。 (四)本要點各學校與受僱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訂約時,應列入合約條款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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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及學校編列年度預算專款專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