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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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旨在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順利完成學業,並經由適性教 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養成健全人格,增進生活、學習及社會服務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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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所轄各級公私立學校暨幼稚園 (以下簡稱各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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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輔導 轉介者。 二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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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各校安置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應依下列原則,提供最適合其發展之 環境: 一 應依該學生之個別教育需要,評估其安置之適當性。 二 應安置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適當教育;但在普通班提供之教育輔助 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無法滿足該學生之需要時,經家長同意及鑑輔 會核准,得安置在特殊教育場所。 三 該學生狀況有明顯改變或不適應情事者,得調整其安置方式。 四 應安置在其住家附近學校就讀,並協助該學生與其他學生同等機會參 與校內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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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以在原班級接受相關教育輔導為原則,各校除運 用原有輔導措施外,應依學生學習需要或適應能力,利用特殊教育班、資 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等資源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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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師,應依下列各款順序遴用之: 一 具特殊教育教師或導導教師資格者。 二 曾任教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班者。 三 熱心輔導並願配合特殊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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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教師對該班級身心障礙學生之職責如下: 一 擬訂個別教育計畫,實施個別教學。 二 積極協助學生、家庭支援服務。 三 因教育所需之其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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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成績評量方式如下: 一 平時考查:應設計個別平時評量表,以記錄學生學習狀況,其考查結 果,做為該科平時成績。 二 定時考查:學生在原班或資源班接受定期考查,惟該科目試題內容得 由任課教師決定,並於原班成績冊上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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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招收一各為限,其他教育 階段每班最多安置三名,但安置嚴重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生時,以一名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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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該班人數依下列原則酌減: 一、學前教育階段,普通班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礙幼兒,依其障礙程度酌減 一至三名。 二、其他教育階段,普通班每班安置嚴重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生一名,酌 減三至五名。其他身心障礙學生每安置一名,酌減一至三名。 三、普通班原有學生總人數低於二十名者不適用前二款規定。 因依前項規定減少人數致需增加班級數時,應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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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教育,各校應依下列規定,訂定身 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輔導計畫: 一 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小組,並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推展、檢討及 修正輔導計畫。 二 各校徵聘普通班教師,以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參加特殊教 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優先任用。 三 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對校園設施及設備,均能順利 進出並安全使用。 四 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各項輔導活動。 五 各校應結合各類專業人員,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六 提供機會並鼓勵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接受特殊教育研習及在職進修 。 七 安排普通學校 (班) 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 (班) 教師互訪、觀摩教學 、交換教學活動。 八 對身心障礙學生所就讀普通班之教師,應給予獎勵、提供諮詢與協助 、研習與進修機會,並減少行政工作。 九 提供普通班學生機會,以認識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 一○ 鼓勵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參與輔導計畫投入志工行列,協助推展 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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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所需輔具,由政府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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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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