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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培育優秀運動選手,充實學校體 育設備,加強校園運動風氣,以提昇本市運動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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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點項目之遴定原則: (一)注重各級學校選手之單項運動訓練之銜接,其升學應不受學區之限 制。 (二)田徑、籃球、排球、軟網、桌球、游泳體操為重點發展之基本運動 項目。 (三)本府遴定之其他重點運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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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選標準: (一)最近三年參加全省性以上比賽獲團體成績前六名,或縣市派以上之 區域性比賽(不含市府比賽)第一名之成績為準每一項目以成績最 佳之前兩校為限。 (二)遴選學校須具備該項運動專長之教師與優異運動天賦之學生及其有 關器材場地等基本設備,並得組織後援會,結合政府與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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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選方式: (一)各校考量本身條件,向本府提出詳細實施計畫,由本府教育處組織 審查小組遴選績優學校,列為本市選定之重點發展單項運動實施學 校。 (二)由本府教育處會同體育會組成審查小組,配合實際狀況選擇運動項 目,每項運動指定各級學校(國小、國中、高中各一所或二所)負 責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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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手的培育與管理: (一)被選定之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內擬定本學年度 訓練實施計畫,並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就實施情況詳加檢討, 將檢討結果及改進意見,一併呈報本府教育處備查。 (二)訓練內容、比賽計畫及選手之體能方面,須有週詳的設計。 (三)選手之學業,學校應指派專人予以輔導,其輔導辦法由學校自訂, 並盡可能准予免學費頒給獎學金。 (四)選手之訓練應盡量予以銜接,除依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績優學生升 學輔導辦法辦理外,並盡量輔導同隊學生升入同一項重點發展學校 繼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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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 (一)每單項每學年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各重點單項運動發展學校經本府選定後,一次撥付給各校並依據各 選定運動項目之需要支用於學校「充實器材、場地設備」及「隊職 員對外參加比賽差旅費」、「選手營養費」,補助經費務必「專款 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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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 (一)各校表現優異選手之考核辦法,由學校自訂之。 (二)學校實施情形由本府教育處隨時派員督導並列為學校重點考核項目 之一。 (三)對指導訓練成績卓著者由其服務學校列舉事實,呈報本府核獎。 (四)實施單項運動重點學校定期由本府召開檢討會,如辦理績效不彰, 得視實際需要另行選擇適當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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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奉市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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