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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 第三、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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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係指未滿六足歲之兒童提早 入學國民小學,不受最低入學年齡之限制,但一般兒童依國民小學未 足齡兒童提前入學有關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所稱資賦優異學生縮短 修業年限,係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年限或縮短各該教育階段規定之修 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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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要點以設籍本市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及就讀本市中等以下學校之 資賦優異學生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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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資賦優異學生申請降低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應依下列規定程序 辦理: (一) 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應由其家長於每年三月中旬前,檢附 戶口名簿及學生家長長期觀察紀錄,向學區學校提出申請。 (二) 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應由家長、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 生學習表現優異之科目向學校推薦。經班級導師或各科任課教師推 薦學生,依家長及學生個人意願,於每年三月中旬前檢附教師、學 生家長長期觀察紀錄、學科成績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三) 凡經推薦之學生,由各校將相關資料報台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 送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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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之甄別,其鑑定原則如下: (一) 智能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二) 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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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採逐科逐級測驗,其鑑定原則如下 (一) 學科成就測驗:測驗得分與欲縮短年限之年級學生相當。 (二) 智力測驗或學術性向測驗: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 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三) 特殊表現紀錄: 1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 前三等獎項者。 2 參加學術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 主辦單位推薦者。 3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 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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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依鑑定結果 ,參考下列方式辦理: (一) 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科課程。 (二) 逐科加速。 (三) 逐科跳級。 (四) 各科同時加速。 (五) 全部學科跳級。 (六) 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 (七) 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之教育階段之課程。 各校對於前項各款方式之採用,應針對個別學生,就其超前之學科, 逐科評估其學習起點行為及能力,其實施內容由各校擬定計畫報本府 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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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者,應由輔導 室協調相關人員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生學習輔導計畫」,並於開學 後一個月內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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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縮短修業年限學生學習輔導計畫」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料、評量 結果、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之作法、輔導人員 或教師追蹤輔導方式與相關注意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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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中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 程銜接,得向本府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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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加強與 家長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研 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若仍難以改善,則輔導該生回原年級 (原 校或原班) 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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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提前修畢各科課程之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其家長向學 校提出申請,認定與畢業年級學生相當後,報請本府認定其畢業資 格;該校並應予以追蹤、輔導。 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者,該校對其及格科目於其入學 後得予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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