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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假期學習活動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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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指導學生充分利用假期,擴充學習領域,充實生活內涵,以達
    到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
二  實施原則:
 (一) 活動設計:須具備趣味性、感性、知性、且各項活動內容兼顧並重
      。
 (二) 學生應自由參加,並經學生家長之書面同意。
 (三) 師生共同參與活動設計,活動方式力求靈活變化。
 (四) 活動之實施,知、情、意兼顧並應注意學生安全。
 (五) 學校辦理此項活動應善用社會資源,並與義工制度及社團活動相結
      合。
三  實施內容:
 (一) 生活教育:包括禮儀、倫理道德、整潔、上放學路隊、生活常規等
      項。
 (二) 學業活動:公民與道德、健康教育、語文、數學、社會學科及自然
      科學等項。
 (三) 才藝活動:含輔導活動、童軍、美術、體育、音樂、科技、表演及
      傳統民俗技藝等。
四 實施方法:
 (一) 假期活動實施範圍:
      1 暑假。
      2 寒假。
      3 週休二日。
      4 春假。
      5 其他法定長期假期。
 (二) 舉辦活動期間:
      1 暑假以四週為原則
      2 寒假以二週為原則
      3 新生學藝活動以四週為原則。以上每週以五天、每天以四小時為
        原則。
      4 週休二日等期間舉辦活動,得依實際需要規畫節數。
 (三) 學生參加活動可收取活動指導費,收費標準計算方式:鐘點費×每
      週節數×週數÷0.七÷三0人。班級人數以三0人為原則,超過
      三0人以上學校,得酌減收費。
 (四) 學生家境清寒低收入或單親家庭生計困難者,應准其免繳納費用。
      中途參加活動之學生按參加之週數核實收費。
 (五) 收費應正式給據,並應列入學校會計處理專款專用。
 (六) 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指導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其中鐘點費不得少
      於七十%,且指導教師鐘點費為優先處理,並比照一般授課鐘點費
      標準支給為原則。
 (七) 行政費之支給:包括工程作人加班費、事務費,及充實教學有關之
      軟硬體設備費。
 (八) 如參加人數較少,收費不敷支出時,由學校開會共同研商酌予降低
      各項支出標準。
      校外活動應以兩小時折算一節,但每天以三節為限。
 (九) 不參加活動之學生,應指導訂定假期生活計畫表、安排假期作業,
      並隨時與其家庭聯繫,以督促養成規律之生活,及自我學習之良好
      習慣。同時規定定期返校,以了解其生活狀況。
 (一○) 各校辦理假期學習活動,應聘請具有專長教師負責指導,並擔任
        活動工作。全體教師除有特殊緣故不能擔任指導工作外,均應負
        有指導之責任。
 (一一) 各校得利用社會具備專長人士或家長,協助學校辦理假期學習活
        動,並鼓勵學校採校際合作方式,充份利用師資設備,以交換或
        共同使用,互通有無,提高學習活動效果。
 (一二) 各校辦理假期學習活動可跨年級實施。
 (一三) 辦理假期學習活動應符合教育目標,不得違背法令或政策,使活
        動過程達到實質教育意義。
五  考核與獎懲:
 (一) 假期活動中學生之行為,悉依照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辦法處理,並
      得與次學期或次學年度操行成績合併計算。
 (二) 本府對各校實施假期學習活動,應組織專案小組,加強督導,督導
      方式分定期與不定期抽訪;抽訪情形應有詳紀錄,辦理績優者給予
      獎勵,若有違規者,予以議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