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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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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獎助對象:凡就讀於臺中市所屬各國民中小學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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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獎助標準: (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1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2 上學年度學業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 (二) 上學年度學業成績在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助學金: 1 家境清寒有相關單位證明者。 2 參加校內外比賽成績優秀者。 3 有特殊表現獲得師長嘉評者。 如申請名額超過獎助名額則依障礙程度及獎助標準先後順序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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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獎助名額:獎學金五十名,助學金一百五十名,合計二百名,獎助名 額比例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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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獎助金額:獎學金每名新臺幣八千元,助學金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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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日期: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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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程序:請各校推薦符合獎助標準之學生,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 證明,於規定申請期限逕送本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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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市政府編列預算及相關補助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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