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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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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管理本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
    學校 (以下簡稱國小補校) 學生之學籍,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市國小補校處理有關學生學籍管理事項,除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外,須依照本要點辦理。
三  本市國小補校學生之入學、學號、復學、轉學、退學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入學:國小補校學生無入學資格限制,但年齡應十二歲以上,由學
      校予以編級測驗,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二) 學號:比照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有關學號規定辦理。
 (三) 復學:
      1 因病或因兵役而中途輟學或曾辦休學者,申請復學,由學校編入
        相當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2 因退學而申請復學者,原校得予復學。
      3 除前述兩項外,其他原因國小肄業,年滿十二歲,申請復學,得
        由學校編入相當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四) 轉學:
      1 學生轉學須俟原肄業學校學籍核定後,始得辦理,在一個學期內
        以轉學一次為限。
      2 各補校在註冊前,如學生申請轉學成績證明書,學校不得拒絕,
        學生領取轉學成績證明書後,如欲回原校就讀者,在原校開學一
        個月內,且原肄業年級尚有缺額時,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3 轉學生辦妥轉出手續,應於七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
      4 轉學生證件之審核,如證件資格可疑,應即設法查證。未經繳驗
        證件者,不准報名,亦不得申報學籍。
 (五) 退學:補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 綜合表現成績不及格者。
      2 學生同時在兩校註冊者。
      3 偽造或持假學歷證件入學者。
      4 學生曠課或逾期未註冊累計達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
        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第十二條條文之規定者。
四  成績與畢業、修業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國小補校學生各項成績和是否畢業,依「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
      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二) 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式樣、核發、補發等相關事宜,除全銜外
      ,比照「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五  學籍資料處理,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報經核定之學生學籍資料保存年限如下:
      1 永久保存
      (1) 學籍表。
      (2) 畢業生名冊。
      (3) 其他有關永久保存之學籍記載資料。
      2 保存十年
      (1) 新生入學名冊。
      (2) 轉入學生名冊。
      (3) 學生異動表。
      (4) 學校概況表。
      (5) 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
 (二) 有關學生學籍之重要文件,列為專案移交,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
      報備及查明責任,並於一個月內向本府申請影印補全。
六  學生申請變更學籍記載時,應檢附有關資料及敘明錯誤原因,送由學
    校核對,學校應將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報本府備查,學校如發現學
    生學籍記載錯誤時,應立即辦理更正。
七  報核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新生入學名冊: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府備查,入學證件應由學
      校妥為保存至學籍核定後始可發還。
 (二) 轉學生入學名冊: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府備查,入學證件由學
      校核定。
 (三) 畢業生名冊:於每年七月底前函報本府備查。
八  國小補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 (日) 校保管。
九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