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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3: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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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市各中小學學校與學生家長間聯
    繫,共謀校務及教育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各中小學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
    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各該學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三、家長會下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以班級為
    單位,由導師召集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四、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五、家長會設家長代表大會,其家長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於第一學期開學
    後二十日內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
    選一次。
六、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三
    十日舉行,由原會長或校長召集並由家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第二
    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
    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主席,會長、副會
    長均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
    請求,召開臨時會議,其召集程序及主席人選同前項規定。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七、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代表大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八、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五人至二十五人。但班級數在二十
    五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家長委員二人。
    前項家長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特
    殊教育學生家長中,至少應推派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
    家長委員選出後兩週內舉行,由原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
    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十、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依相關法規辦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
      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
      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推選家長委員,出席學校校務會議。
(八)選派教評會委員。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十一、家長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但家長委員人數逾十五人者,得酌予增置常務委員,但總數不得
      超過十五人。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六人,由常務委員互選之;會長
      、副會長之任期至下屆常務委員召開之日止;常務委員之任期至下
      屆家長委員會召開之日止;家長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召
      開之日止;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十二、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
      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十三、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應出席代表之出席,家長委
      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以上之家長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
      開座談會。
      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應出席之家長代表
      、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
      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
      為限。
十四、家長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長提名家長委員擔任;置幹事一人
      至二人,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辦理日常事務及聯絡事宜。
      家長會為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得聘顧問,但其人數不得
      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十五、每屆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會長、
      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幹事名冊,應於開學後四十日內
      轉報本府備查。
十六、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由學校代為收取,每學期收取一次。收
      取金額依本府訂定之各學期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等標準收取,並由
      家長會管理。
      前項家長會費,家庭清寒者免繳。
      除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以家長會名義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其
      他家長捐款亦應存入家長會帳戶。
十七、家長會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
      通過後支用。
十八、家長會費應由會長、校長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
      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並於
      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
      內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之收支及憑證,本府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十九、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
      時,經本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二十、家長會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給予獎勵
      或由本府公開表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