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各項教育資源,均衡各項教育資源分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置臺中市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管理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
第 3 條 |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學雜費收入,不含家長捐款、家長費、班費、午餐費、合作社收支。 三、學校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四、中央政府補助教育經費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個人或團體之捐贈經捐贈人指定納入基金之收入為限。 七、學校資源回收變賣收入。 八、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來源不含學校自行代收代付之收支款項。 |
第 4 條 |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或學校支出。 三、教育活動支出。 四、教育研究支出。 五、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六、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七、其他教育支出。 |
第 5 條 |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6 條 |
本基金應於本府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循環運用。 |
第 7 條 |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第 8 條 |
(刪除) |
第 9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