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受理捐贈設置座椅及公共藝術品處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市容景觀、充實都市休憩機能、
    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受理人民捐贈座椅及公共藝術品等設置,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市已開闢道路所施作劃供行人通行之人行道或公園、廣場、停車場
    退縮騎樓地之人行道等空間,本府得受理人民捐贈設置座椅及公共藝
    術品。
三、本要點所稱「公共藝術品」係指工藝、雕塑及其他利用適當媒材完成
    之耐久性藝術創作。
四、申請捐贈設置座椅、公共藝術品者,應依本要點規定,以書面並檢附
    相關圖說、著作權同意證明文件及負責管理人員資料,向本府建設處
    (以下簡稱建設處)申請,經建設處初審後邀集本府都市發展處、交
    通處、文化局,就申請設置型式與地點之交通影響、週邊景觀配合及
    實地之需求等實地會勘。經核准後通知捐贈者負責完成設置,設置完
    成應報請建設處查驗。
五、申請捐贈之座椅、公共藝術品等得於背部標示捐贈者之名稱或識別標
    誌。
六、捐贈設置之座椅、公共藝術品,其材質與構造需確屬安全並由捐贈人
    負維護整修責任,倘因設置不當致生公共安全意外事件,捐贈者應負
    賠償責任。
七、捐贈設置之座椅、公共藝術品,經使用或檢查構造有不安全之虞者,
    捐贈者應即拆除搬離,如得以修復者亦應先拆除,待修復後始得恢復
    設置。
八、所捐贈設置之座椅,需無條件供不特定人歇坐休憩,如有變相使用情
    事者,經本府通知應立即改善或拆除,拒不改善拆除者,本府得予強
    制拆除,並拒絕永不再接受捐贈。
九、已捐贈設置之座椅、公共藝術品,倘因本府辦理拓寬或整修等需要,
    經通知拆除時,捐贈者需即無條件搬離,拒不拆除或無法通知者,依
    規強制拆除,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十、捐贈設置座椅、公共藝術品之地點、位置規定如下:
(一)設置之位置,以遠離車道靠人行道邊側設置為原則。
(二)交叉路口易妨礙車輛行駛視線及行動不便之斜坡道等處不得設置。
(三)人行道寬度不足三公尺者不得設置。
(四)有妨礙行動不便及行人順暢之動線者不得設置。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