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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受託辦理本市市立學校教師甄選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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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受本市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
    託辦理教師甄選,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受託辦理有關教師甄選工作,其職掌如下:
(一)審查甄選簡章。 
(二)試務工作諮詢。 
(三)審議錄取名單。 
(四)其他有關教師甄選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本府教育處處長(並兼任主任委員)、本府教育處
      學務管理科科長、承辦教師甄選試務工作之國中、小學校長各一名
      、承辦教師甄選試務工作之國中、小學人事人員各一名。
(二)聘(派)兼委員:專家學者二名、校長三名、教師二名、家長二名
      。
    本府人事處、政風處得列席會議。
四、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本委員會於該年度教師甄選工作完成時即解散之。
六、本委員會之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各缺額學校應依臺中市政府協助本市各國民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辦
    理教師介聘實施要點之規定接受各類來源師資後,所餘之缺額經各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委託本府辦理甄選。
八、經本府公開甄選合格之人員中,各委託學校校長應提請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後予以聘任。
    前項人員除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第三十三條情事之一屬實
    者外,均應予聘任。
九、各校於每年八月二日(含)以後所出之缺額,均不得列入當年度教師
    甄選之缺額。該缺額由各校依規定聘用代理、代課教師,於下學年度
    再行補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