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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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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服務健全發
    展,建立公平、客觀之審核制度,並辦理汽車運輸業之補貼,特依據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及大眾運輸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
    設置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臺中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籌設之審議 
(二)臺中市區汽車客運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 
(三)臺中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及撤銷之審議。 
(四)臺中市區汽車客運服務品質評鑑之審議。 
(五)臺中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之審議。 
(六)公路汽車運與臺中市區汽車客運間之票價、票證整合事宜。 
(七)其他有關臺中都會區(一日生活圈距離)汽車客運相關問題之研議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交通處處長兼任,委員七人,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局監理處客運督導課課長。 
(二)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第三課課長。 
(三)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隊長。 
(四)本府交通處公共運輸科科長。 
(五)學者專家三人。 
    前項第五款學者專家,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跨越縣市之汽車客運路線時,應邀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出席,有
    關跨越縣市路線之會議決議,應先商得其同意後實施。
四、本會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交通處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
    處理有關業務。
五、本會依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
    關業務主管代理出席。學者專家應親自出席。
六、本會對於各項任務之審議,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邀請相關公路主管
    機關、汽車客運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等出列席說明
    。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人員及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