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興建公共停車場、改善停車設施及獎 助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設臺中市公有停車場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並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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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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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之作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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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款項。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公有停車場營運及違規停車移置費、保管費剩餘撥入之款項。 四、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 五、交通違規停車罰鍰部分收入。 六、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七、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八、本基金孳息收入。 九、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十、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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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在行庫設立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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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六、公有停車場稅費支出。 七、有關改善停車設施管理支出。 八、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九、促進捷運、公車或計程車等大眾運輸發展相關支出。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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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預算、決算及會計之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及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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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及審計部臺 灣省臺中市審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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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歸屬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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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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