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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工業區 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及價格,依據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四 條第二項規定,設臺中市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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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工業區為本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發之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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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及調整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預售、出售價格。 (二)審查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計畫。 (三)審查及調整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租金價格、租金(率)。 (四)審查承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設廠計畫。 (五)審查承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計畫及承租購相關事宜。 (六)審查承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廢水、廢氣處理等設施。 (七)審查承租購工業區社區用地案件。 (八)其他有關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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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委員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 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 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 (三) 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四) 本府地政處處長。 (五) 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 本府法制處處長。 (七) 本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臺中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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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得由本府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 關出任之委員隨應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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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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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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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 席委員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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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業務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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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產業發展科科長兼任,綜 理本小組行政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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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委員在辦理審查過程中,除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審查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審查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審查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審查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本委員會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府得請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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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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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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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各工業區開發成本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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