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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執行違規建築物構造設備強制拆除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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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
    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之強制拆除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建築物強制拆除對象,係由本府各目的事業單位依「
    本市特定目的事業停止供水供電及強制拆除作業要點」簽奉核可後之
    名冊,移送本府都市發展處執行建築物違規構造設備強制拆除工作。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自目的事業單位移送名冊日起,依序排定日程,以密
    件【註明集合地點、日期、時間】函請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四、執行拆除範圍,依本府核准建築物竣工平面圖說,核對現場,對於未
    符合「廣告物管理辦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違規部份
    ,依法執行強制拆除。
五、執行程序: 
(一)拆除當日於本市警察局所轄當地警察分局集合完畢,宣佈執行目標
      【商號地址】,並進行勤前任務規劃分配工作。
(二)到達現場後由本府經濟發展處商業科認定違規商號營業性質、營業
      地址,並完成聯檢記錄。
(三)現場張貼拆除公告,並會簽執行記錄表。 
(四)請本市警察局所轄分局派遣優勢警力會同都市發展處人員,進入營
      業場所清查營業場所負責人、員工、消費者是否排除於拆除範圍之
      安全距離以外,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五)請本市警察局所轄警分局對於拆除環境週邊戒護及交通指揮管制車
      輛進入,及單位機關首長、執行人員,安全維護工作。
(六)由本府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依核准建築物使用執照內容及建築
      物平面圖核准執行強制拆除範圍標示及拆除前場所拍攝相片。
(七)請臺灣電力公司、臺灣省自來水公司執行違規商號停止供水供電工
      作。
(八)由本府都市發展處違章建築拆除科依標示範圍完成拆除工作,務必
      徹底拆除違規之建築物構造設備不勘使用程度,並符合原核准建築
      平面圖說。
(九)拆除後由本府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確認,並拍攝拆除後相片資料
      。
(十)請所轄地警分局於拆除後派員會同人員清查執行場所無人員佇留後
      ,由本府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張貼建築物封閉公告未經申請不得
      擅自進入。(現場負責人、員工在場得由其確認,無財產現金遺失
      後責付管理。)
(十一)拆除剩餘物應於現場標示警示帶警告,防止過往民眾不慎意外事
        故。
六、執行對象大門深鎖時,請所轄地警察分局、商請里長到場配合,違規
    商號大門深鎖,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直接強制執行,商
    請鎖匠開鎖所需費用由本府都市發展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拆除現場得請本市消防局加派救護車、水箱車至現場待命,防止意外
    事故及商號蓄意縱火或拆除時不慎引起之火災。
八、拆除之剩餘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應由原所有人、管理
    人或使用人負責清運處理,拆除十日後當事人未依法清理時,由本市
    環保局依法處罰並責由所有權人限期負責清理。
九、經公告及書面通知強制拆除之違規商號,如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
    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強暴脅迫、侮辱者,或毀棄損壞隱匿掌
    管文書圖畫、物品或其施工封印或查封之標示,請所轄地警分局依刑
    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
    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依法搜證偵辦。
十、有關經本府公告封閉之建築物,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未經許可擅
    自使用爰依建築法第九十四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規定移送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相關許可程序逕向本府都市發展處辦理。
十一、相關書表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訂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