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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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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所稱之審查機構,係指經內政部指定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 市辦事處或經指定得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執行業務之專業 技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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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室內裝修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申請審查許可,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 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本市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竣 工後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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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 一項及本規範規定,訂定作業事項並應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 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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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人員,應指派具有本辦 法第八條規定人員資格者為之,其人員名冊每年應報請本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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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市室內裝修申請許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圖說審核:檢具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圖說文件,向審 查機構申請審核,審核合格後由審查機構報請本府核發「准予按圖 施作許可函」。施作期限自核發施作許可函日起九個月為限,逾期 許可函作廢。 (二)竣工查驗:依前款核准之圖說施作完成後,檢具本辦法第三十條規 定圖說文件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經審查機構查驗合格後, 由審查機構通知申請人製作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送請本府核發「建 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前項第二款之正本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存檔,副本一份隨許可函發給申 請人收執,另一份由審查機構收執存檔,保存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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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於審查機構完成圖說審核合格後,依消防法應辦理消防審查之 案件向臺中市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申請消防設備圖說審查及竣 工查驗,並將消防局完成消防設備竣工查驗核可文件送原審查機構辦 理竣工查驗。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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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辦法第二十四條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改之期限為三十日,第二十九條 限期修改之期限為三個月,並均以一次為限。 審查機構對於未依限期或逾期修改與已廢止之案件,應每三個月實施 清查,清查結果應報本府都市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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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室內裝修經竣工查驗不合格者,審查機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改;逾 期未修改者,應報請本府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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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室內裝修如涉及用途變更者,仍需取得許可函或合格證明,本府始得 核准其室內裝修申請案件。其消防設備審查,則由本府都市發展處依 審查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行政程序會消防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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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查機構於執行查驗作業時,應將申請案件涉及違建之情事註明並 知會本府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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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室內裝修相關書表,依內政部訂頒之格式辦理;必要時審查機構得 報請本府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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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府得就審查機構審核及查驗合格之案件實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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